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承办的国家和省级培训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提升培训质量,根据国家和省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师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和省级教师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我校获得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通过补助转移支付到校,用于实施国家级、省级教师培训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教学点、中小学、职业院校及高校)教师、班主任(辅导员)、校(园)长、教研员和学校其他管理人员等。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国家、四川省有关国家和省级培训补助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学校对经费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体制,保证经费按规定用途使用,实现培训项目预定的绩效目标。
第六条 国家和省级培训补助经费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管理;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经费的收支核算及管理;审计处主要负责经费的审计与监督。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依据经费来源按年度设“国家和省级培训补助经费”项目账,进行分类管理,每年的培训补助资金到账时划入相应项目。
第八条 继续教育部是教师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经费进行科学预算,并具体负责各类培训的管理及日常事务;各系(部)负责教师培训的具体实施,承办与本系(部)所开设专业相关的培训业务,做到规范合理使用补助资金。
第九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期间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及设备费、讲课费及指导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具体范围如下:
(一)住宿费,指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指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及设备费,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教室或实验室租金、网络研修平台和相关设备租金。
(四)讲课费及指导费,指聘请师资授课或进行专业指导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指培训期间必要的学习资料费、网络课程资源费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参训人员外出培训发生的交通费,按照相关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七)其他费用,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费、授课及指导教师交通、食宿费等与培训直接相关的支出。授课及指导教师参加培训工作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按照四川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除上述已明确的开支内容以外,其他和培训无关的支出均不得通过补助资金列支。培训期间参训人员、授课教师及指导教师未发生食宿、交通等费用,不得在补助资金中列支相关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目违规向参训人员、授课及指导教师发放补助。
学校提供食宿、场地、设备等资源,结合项目培训标准、补助额度和成本损耗实际,按照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制定的《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场地租赁标准》等标准执行。学校不得提取工作管理费或资源占用费。
第十条 每个培训项目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应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0人。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实行分类综合定额补助,与培训相关的各项费用均在综合定额标准内核算列支。分类综合定额标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训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现阶段,具体分类及定额情况如下:
(一)集中研修等面授培训项目:根据培训对象,分成三类培训,一类培训、二类培训、三类培训最高限额分别为每人每天650元、550元、400元。其中一类培训指参训人员为厅局级及以上人员的培训项目;二类培训指参训人员为省级及以上优秀校园长、优秀教师、高级技师或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在线培训等远程培训项目:在线培训时长按学时计算,原则上非职业院校教师异步网络研修不超过5元/人·学时,职业院校教师异步网络研修不超过6元/人·学时,同一视频课程在线培训人数超过500人的,最高按照500人计算。同步在线培训根据人数规模不同确定每人每学时金额,原则上50人以内不超过60元/人·学时,51人及以上的较大规模同步在线培训,经费标准不超过3000元/学时。
(三)送教下乡、跟岗实习(实践)和教师企业实践培训项目:按照不超过三类培训最高限额标准的原则,结合培训项目实际需要综合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四)职业院校兼职教师聘用项目和省校(省际)战略合作培训项目:按照不超过二类培训最高限额标准的原则,结合培训项目实际需要综合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五)赴境外培训项目:按照厉行节约、适度从紧的原则,结合培训项目实际需要通过协商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具体标准不得超过《四川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明确的各国家(地区)标准。
(六)特殊团队建设项目:省卓越校长、名师(名校长)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中高职紧缺领域教师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技工教育(职业培训)师资培训中心、教育帮扶等教师校长发展团队建设项目,根据具体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安排资金。
超过30天的面授培训或超过180课时的远程培训,超过天数或课时部分按照对应综合定额标准的70%计算。培训天数含报到和撤离天数,报到和撤离总天数不得超过1天。
第十二条 授课教师讲课费执行标准。
(一)校外教师讲课及指导费支出标准
校外授课教师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其他人员讲课费及指导教师指导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不得额外对授课或指导教师携带的工作人员或助理安排补助费用。
(二)校内教师讲课及指导费支出标准
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15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2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3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1学时为1小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其他人员讲课费及指导教师指导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邀请境外师资授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三)指导教师指导费标准
跟班指导教师对参训学员进行与培训相关的学习、生活、工作等指导,正常上班时间按100元/人·天计算,周末及节假日按150元/人·天计算。
第十三条 培训应根据经费预算和支出范围,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使用经费。严禁将培训补助经费用于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国家和省级培训补助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报销参照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培训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培训期间发生的相关商品和服务采购项目,参照《采购管理办法(修订)》(川南幼专校〔2023〕3 号)执行。
第十六条 国家和省级培训补助经费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经费支出,按规定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也可使用转账方式结算,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七条 培训项目完成30日内,项目承训团队据实编报项目决算,经费决算须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
第十八条 国家和省级培训补助经费决算按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和省级培训补助经费决算表据实填报。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团队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率,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培训经费。
第二十条 各项目经费的开支情况应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经费合理使用,做到审批手续完备。
第二十一条 严肃财务纪律,严格经费管理,学校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开展对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补助检查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学校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国家和省级教师培训另有新的文件精神,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协同其他单位承办的教师培训项目和市、县级等教师培训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原《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川南幼专校〔2021〕44号)文件(三、经费管理)涉及的教师培训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以此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