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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修订)
[信息公开]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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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公寓管理,提高学生公寓服务质量,强化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安全工作指南>的函》(教发司〔2017〕2 号)、《四川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安保处、组织部、团委、后勤处、计财处、国资处等部门负责人及各系党总支书记组成。

第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统筹组织领导学生公寓工作,监督检查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等工作。

(二)协调解决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当事各方合法权益。

(三)根据学校要求,负责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接受公寓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具体负责公寓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五条 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学生处:牵头制定和实施学生公寓各项管理服务具体细则;负责制定学生住宿计划并统一安排,建立住宿学生信息数据库,维护数据安全;负责学生公寓入住调配及毕业生离校、退宿工作;负责公寓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牵头学生公寓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负责学生公寓文化建设;负责积极创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改革,协同推动“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并负责心理健康教育基地、学业指导与就业服务工作站进社区相关工作及后期活动开展等;

(二)安保处:及时应对学生公寓突发公共事件,联络相关部门处理;负责公寓安全(包括消防安全、治安安全、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等)的指导、检查、督促工作;负责公寓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制定公寓安全管理巡查制度;开展管理人员安全业务培训;牵头组织安全大检查等;负责“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安全教育进社区相关工作及后期活动开展。

(三)后勤处:负责学生公寓的物业服务;负责公寓卫生、水电设施设备的维护;提出公寓设施设备购置需求;提出学生公寓区各类便利生活设施设立的建议;负责“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学生线上线下办事大厅建设相关工作及后期服务工作。

(四)组织部: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活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负责“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社区党建相关工作及后期活动开展。

(五)团委:负责开展各类公寓文化活动;负责学生公寓安全保障部的管理。负责“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团建进社区、志愿服务进社区相关工作及后期活动开展。

(六)计财处:制定调整公寓收费标准;入住退宿费用结算;物品损坏赔偿收费等。

(七)国资处:负责学生社区建设、招标,完善寝室内各项设施建设及建设标准审核。

(八)各系部:落实公寓值班;具体负责学生在公寓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等;协助学生公寓入住调配及毕业生离校退宿工作、公寓文化建设及活动、公寓安全检查督促;负责“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主题教育进社区相关工作及后期活动开展等。

(九)承担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会安全保障部,主要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反映学生的诉求,协助做好学生公寓相关工作。

第三章  住宿 调宿 退宿

第七条  学生入住、调宿、退宿工作由各系具体实施,上报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学生应按照分配的床位入住,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公寓或更换床位,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床位的,应填写《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寝室调换申请表》(见附件1),经辅导员、各系签署意见,报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寒暑假需留宿者,学生本人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同意后再报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办公室和学校,经学校同意、备案后方可留宿,留宿者听从学校安排,采取集中居住方式。

第十条  生因毕业、转学、休学、退学等原因退宿的,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规定程序办理退宿手续。若有财产损坏或者丢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值班室实行 24 小时值班、会客登记、晚归学生登记和大件物品出入登记等制度。学生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晚归必须登记;外来人员来访必须在公寓管理员处凭证登记,经管理员许可后方能进入相同性别学生公寓,严禁进入异性寝室,严禁留宿亲属、同学及其他客人;大件物品出入必须登记。

第十二条 学生离宿须根据《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周末和小长假由各系统一开具名单交公寓管理员处)履行请假手续。若因突患疾病等特殊情况,可先在寝管处登记后离宿,事后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第十三条  严格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对有特殊原因需在校外租住的学生,须经家长同意,征得分管校领导、系部、学生处、安全保卫处同意,并在安全保卫处指导下与学生签订《安全承诺书》。

第十四条  星级文明寝室评比由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具体评定依据《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星级文明寝室评比办法(修订)》,学生在公寓的个人表现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操行评定)、品德鉴定、奖学金评定及各类评优。

第十五条  学校为辅导员、学生党团组织、学生社团进公寓开展思想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提供相应的活动场所和住宿条件。辅导员进驻学生公寓或经常到学生公寓走访学生,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教育引导学生并及时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难题。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提高安全意识,防火防盗,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公寓管理员反映。如遇火灾、地震等突发情况,应迅速用科学逃生方式疏散,不故意渲染紧张气氛。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使用燃气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器具;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高发热电器,严禁使用变压器插座;严禁私自接入电线、网线;严禁违规充电、私设灯头;严禁在宿舍内对电动车电池充电;禁止使用其他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的设备;严禁擅自挪动消防器材;严禁在蚊帐内点烛设灯;严禁吸烟和焚烧物品;严禁在无人状态下对各类电器充电。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等违禁物品和管制刀具、具有放射性危险物品;严禁在公共区域放置个人物品和堆放杂物;严禁饲养宠物。

第十八条  学生在公寓内不得有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离开寝室应关锁好门窗、水电和柜子,妥善保管现金(银行卡)等贵重物品。

第二十条  确保寝室成员信息栏内人员信息完善并定期核实(每学期1次以上),不得私自租、借、换床位情况。

 

第六章  纪律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学校规定进出公寓,养成良好作息习惯。每晚21:40寝室查人,22:00后学生只进不出,特殊情况需持请假证明或经当日值班人员或公寓管理员同意

第二十二条  文明入住,严禁在午休及晚就寝期间吵闹、高声喧哗;严禁在公寓内吸烟、酗酒和搞不健康、不文明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未经允许,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公寓,女生不得进入男生公寓。

第二十四条  未经允许严禁在公寓内摆摊设点买卖物品。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生活秩序者,除没收不当收入和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留宿非本寝室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异性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私自外宿,一经查实,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承担因外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五)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使用大功率、违规电器等,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等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或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和影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章  内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坚持每天打扫寝室卫生,做到寝室干净整洁,无明显异味,生活用品、床上用品、衣服、鞋子以及书籍等摆放整齐。

第二十七条  讲究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换衣服和被褥。

第二十八条  爱护公寓公共区域卫生,严禁向窗外及走廊等公共区域吐痰、倒水、丢瓜果皮核、扔纸屑等杂物。

第二十九条  严禁往便槽内扔杂物,造成管道堵塞自行承担维修疏通相关费用。

第八章  财产管理

第三十条  爱护和正确使用公寓设施设备。若故意损坏物品初照价赔偿外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若属于自然损坏则及时报后勤部门维修。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寝室用水、用电实行定额计量管理,超标费用自行承担。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根据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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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cn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