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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信息公开]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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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控制采购价格,提高采购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内江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内江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用学校财政性资金实施的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采购,以及学校认为需要按该办法采购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厉行节约和质量效益的原则。采购活动一律公开,引入竞争机制,考虑货物的信誉、质量、价格、售后服务、采购费用等因素,坚持质优价廉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信息中心、学生处、图书馆、审计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下设招标采购办公室。

第五条  招标采购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副处长担任,负责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其职责为:

1.负责政府招标采购工作和招标文件的预审;

2.负责学校自行招标采购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工作,包括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潜在供应商的报名、组织开标及评标、公示招标结果、发布中标通知书、合同的审签、组织验收及招标采购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六条  招标监督工作由校纪委牵头,校工会、审计处等部门配合,全过程监督学校各项招标采购工作,安排人员参与政府采购及校内自主招标采购项目的现场监督、验收、零星采购的询价、受理投诉和举报等工作。

第七条  使用部门在采购工作中的职责,包括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调查、采购需求审查、编制采购需求方案和采购计划、大型项目聘请专家修订、审签招标文件,答复投标人或潜在供应商对招标采购项目内容及参数等的质疑,负责合同的签定、实施、验收及报账。

第八条  学校建立校内自行招标采购项目的评审组,评审组人员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成员组成。评审人员由计财处、后勤处、使用部门相关人员、相关专业或教职工代表组成,依法客观、公平、公正地进行评标。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验收小组。组长由使用部门人员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使用部门、后勤管理处、工会或审计处人员组成,各部门安排的验收小组人员与评审组的由同一部门的不同人员组成。

 

第三章  招标采购方式与程序

第十条  采购方式

(一)政府采购

依据四川省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文件规定,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内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及达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按政府采购程序采购。根据项目特点、预算资金可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相关材料报市财政审批备案。

(二)自行采购

凡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或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内的货物或服务,由学校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原则上1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内的采购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3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校内自行招标采购,3万以下的货物按学校零星采购程序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计划报分管领导或校长审批同意后,由招标采购组按程序进行采购。对未按招标采购组织程序办理(包括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的采购项目,将不办理资产的验收登记和报账手续。

第十二条  审批、采购程序

(一)政府采购

1.采购需求调查及采购计划编制。

项目使用部门根据年初预算,在采购前需认真进行采购需求调查 ,提出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和计划,编制采购清单,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领导审定。

2.采购需求审查。

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确保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应当进行需求审查的可以由学校自行组织审查,学校自行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包括国资处、财务处、使用部门、监督等内部机构,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审查。

3.学校审批。

依据《中共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修订)》(川南幼专党委〔2020〕33号),凡大额资金使用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已列入年初预算但需调整使用的,20万元以上报党委会研究决定,20万元以下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未列入年初预算且必须使用的,10万元以上报党委会研究决定,10万元以下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采购计划报内江市财政审批备案。

5.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内不属于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的项目,按照“一事一委托”的原则,应当委托内江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可视情况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涉及需随机选取采购代理机构的环节,由校纪委派人监督选择或抽取过程。委托协议由招标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签订。

6.确定采购方式。

根据国家、省、市采购法律、法规要求,按采购货物或服务的品类、金额属性,依据采购需求计划审查确定采购方式。

7.采购文件的编制。

采购文件以采购需求内容为核心,由采购代理机构牵头编制。学校招标办公室与采购代理机构就需求应进行充分沟通,编制形成采购文件初稿,使用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后,由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后最终确认。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采购文件确认书》后发布采购公告

8.采购项目评审,委派采购人代表、监督人员。

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现场组织由代理机构负责。采购人代表由项目使用部门的分管领导委派,重大项目由学校党委委派,采购人代表不得在评审委员会中担任组长。监督人员由校纪委负责委派,按规定在评审现场做好抽取结果解密、专家身份核对、缺席和回避等的监督工作。

9.确定中标单位、成交供应商。

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确认中标(成交)结果:

(1)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评审活动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根据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现场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2)根据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评审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反馈评审报告。招标办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报招标领导小组长审签后,将盖公章的《中标(成交)供应商确认函》送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在时限内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及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确认中标(成交)结果的方式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进行明确。

10.签定合同和网上公示及备案。

在确认采购结果之日起30日内,按照《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川南幼专校﹝2017﹞179号)依法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不得与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相违背。

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完成合同公示及备案。

11.履约验收。

学校验收小组严格开展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工作。

12.采购资金的支付。财务部门根据采购计划审批表、采购合同、验收报告,按学校财务规定签字,经审核无误后,按合同条款办理划款手续。

13.采购资料归档

履约验收结束后,招标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及资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分类整理,分项目编号统一移交档案馆保存,所有文件资料需保存至少15年。

14.询问、质疑处理及监督检查。

在收到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后,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应由采购人回复的问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纪委、使用部门、工会参与,组织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讨论,拟出书面回复意见,送学校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经学校审定后在规定时间内回复。

学校政府采购活动主动接受监督管理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自行采购

1.项目使用部门编制科学合理的采购预算。

2.项目使用部门在采购前需认真调研,提出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清单(方案)或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批。

3.凡大额资金使用须经集体研究,依据《中共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修订)》(川南幼专党委〔2020〕33号)要求决定。

4.学校自行招标采购要求

(1)预算在1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内的项目参照 第十二条第(一)款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2)预算在3万元人民币(含3万)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的项目须实行校内自行招标采购,须在校园官网的首页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天,有效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招标信息在校园网上公告后,报名不足三家供货商(投标人)或流标;应再次公告招标信息,若有一家及以上合格供应商可直接谈判。

(3)预算低于3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实行询价采购,主要方式是市场询价采购、邀请直接谈判、电商采购、协议供应商供货等。招标采购组凭审批后的采购单进行采购,询价组人员不得少于3人(主要是国资处、工会或审计处、使用部门的代表)。本着勤俭办校,精打细算的原则,采购物品时 “货比三家”,保证质量,价格合理;绝对禁止收取回扣。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后勤基建零星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按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4)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单一来源采购须按照开展论证、论证公示、公示异议处理、组织实施程序进行。

5.因学校工作需要采购紧缺急需货物或服务等特殊情况,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采取直接谈价等其他方式采购。

6.资质审查

招标采购过程中招标采购工作组应首先对备选供货商(投标人)的经营范围、企业资质、资金实力、固定资产、质量信誉和协作精神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应组织对备选供货商(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7.确定供货商(评标)的原则和要求

(1)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应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售后服务和信誉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供货商(中标人)。

8.确定供货商(评标)的方法

(1)采取报价定标的,按低价中标的办法选供货商(中标人)。

(2)采取综合评分的,总分实行百分制,评标小组负责评分。评审因素量化指标至少应包含价格、质量、资信、业绩、售后服务等五项关键指标,总分排名第一者即为首选供货商(中标人)。总分排名第一的如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以报价低的为首选供货商(中标人),由学校相关部门抽取3至5名人员组成评标专家组负责评分。

9.采购结果公示与合同签订

(1)在学校网站上公示采购结果,公告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质疑的,公示期满后由国资处发布中标通知书,并由使用部门、国资处与首选供货商(中标人)进行合同条款谈判;

(2)签订合同原则上按《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川南幼专校﹝2017﹞179号)有关要求执行,合同应采用国家最新标准文本,自行拟订的合同文本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条款:合同编号、主体、数量、质量、价款和支付办法、质量承诺和售后服务、履行期限和方式、审计条款约定、解决争议的办法、违约责任等条款。供货商(中标人)的各种承诺应进入合同或作为附件,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采购(招标)合同金额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的,拟订的合同应当经学校法律顾问审阅并签字。

10.补充和变更

凡由采购(招标)工作组确定的供货商(中标人),以及有关采购(招标)工作的决定事项,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需修正、补充,应召开原班工作(评标)人员参与的议事会,并作出会议纪要。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变有关决定。

11.争议与复议

采购(招标)工作中出现争议,由采购(招标)工作组的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纪委、使用部门、工会(审计)参与,组织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讨论,并对争议问题写出论证意见书。

12.项目验收

采购验收小组应根据所签定的采购(招标)合同及附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或审核,项目使用部门负责检查质量数量和参数技术要求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国资处、后勤处负责检查合同指标是否完全满足,工会和审计部门负责复核和监督工作;计财处负责审核资金执行情况。凡供货商(中标人)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采购(招标)工作组应暂停项目验收,直至对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13.采购(招标)文件的备案、保管

招标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正本和有关资料含采购(招标)公告或邀标函、评标记录、会议纪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存档。

 

第四章    工作纪律及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工作纪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二)参加招标采购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谋私利,做到公平、公正。

(三)校内公开招标的项目需在评标前向学校纪委报备。

(四)学校自行招标的评标工作应在严格保密且有监控的情况下进行,评标组成员的名单不予公布。评标组成员到评标现场后必须统一上交通讯工具。

(五)招标采购组和评标组成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有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行为。

(六)在招标过程中,招投标文件和有关资料由专人保管和发放,任何人不得把投标文件及其汇总资料带出招标现场。

(七)招标采购组和评标组成员在招标工作结束后,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对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违规处理

参与招标采购的相关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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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cn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