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改革,切实推进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推进专业内涵建设,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实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教师专业标准》),《小学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学前教育专业认证标准》(以下简称《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等文件要求,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为规范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的程序与方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师范类专业,其他专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评价内涵
第三条 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是从特定的目的出发,根据一定的标准,通过特定的程序对已经完成或正在从事的工作(或学习)进行检测,找出反映工作(或学习)进程的质量或结果水平资料或数据,从而对工作(或学习)的质量或成果水平做出合理的判断。
第四条 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必须贯彻“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基本理念。
第五条 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涉及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毕业要求达成评价和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三个层面,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一)三个层面评价的区别
1.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重点关注培养目标的要求与毕业生实际表现是否吻合,是从宏观层面上描述人才培养质量的达成情况。
2.毕业要求达成评价重点关注毕业生的毕业要求达成情况,发现学生能力短板,改进培养方案,是从中观层面上描述人才培养质量的达成情况。
3.课程目标达成评价重点关注学生修读该课程各分目标的达成情况,发现教学短板,改进课程质量,是从微观层面上描述人才培养质量的达成情况。
(二)三个层面评价的联系
1.人才培养目标是毕业要求的顶层设计,毕业要求是对培养目标的分解,课程目标是对毕业要求的细化。
2.课程目标达成应能支撑毕业要求的达成,毕业要求应能支撑培养目标的达成。
3.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是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的基础,毕业要求达成是培养目标达成评价的前提。
第三章 评价责任机构、责任人和主要职责
第六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实行校系两级管理。学校层面由教务处牵头负责,统筹安排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工作,责任人为教务处处长,各系层面,由自评工作小组牵头负责对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价,责任人为系教学负责人。学校定期对各专业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教务处主要职责:
1.建立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信息收集和分析制度。收集、分析、归纳、整理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的相关数据,并将这些数据作为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的依据。
2.建立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制度。制订《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实施办法》,统筹安排全校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工作,形成《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工作报告》。
3.建立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反馈制度。召开反馈会议或以其它方式将《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工作报告》及时反馈给学校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和系部。
4.建立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改进跟踪评价制度。制订《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改进跟踪评价实施办法》,组织再评价工作,并形成《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持续改进跟踪工作报告》。
第八条 系部教学质量评价自评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1.建立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制度。依据《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实施办法》,结合专业特点制订系部《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按照“细则”要求,统筹安排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工作,形成系部《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报告》。
2.建立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反馈制度。召开反馈会议或以其它方式将系部《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报告》及时反馈给系部管理人员、教学办、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课程负责人、教研室教师和学生代表。
3.建立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改进跟踪评价制度。组织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改进跟踪评价,即再评价工作,形成《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改进跟踪评价报告》。
4.建立档案保存及其报备制度。将相关制度和支撑材料自行保存,保存期原则上为6年。同时提交给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评价方法
第九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方法可综合采用直接评价与间接评价、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其中直接评价包括课程考核等结果性评价;课堂表现测评、作业检测、单元/章节测试、期中考试等过程性评价方法;技能考试、案例分析、设计展示、课程论文、专题报告、实验实训、学生成长档案袋等表现性评价方法;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教育见习实习研习等综合性评价方法。间接评价方法包括外部调查、问卷调查、学生访谈、课程及大纲分析等具体方法。在评价实践中探索增值评价方法。
第五章 课程目标达成评价
第十条 评价对象和评价周期
评价对象为参与课程学习的全体学生,评价内容是课程目标及其课程分目标,原则上选择《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程进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课程目标达成评价周期一般为一学期或者一学年。
第十一条 评价主体与评价依据
课程目标达成评价在各系自评工作小组的指导下进行,评价主体涵盖学生、专任教师、课程负责人、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教学办、系部管理人员和校外专家等利益相关方。课程目标达成评价依据为《课程教学大纲》、课程考核试卷、过程性考核材料及其相关数据、考核内容的权重以及调查问卷等。
第十二条 评价方法与结果判定
参照附件1中的评价方法计算课程目标达成,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即达成、较好达成、基本达成、较低达成和没有达成。按照学校成绩管理相关制度,课程目标基本达成标准值定为0.6,各专业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值。
第六章 毕业要求达成评价
评价对象为毕业学生,评价内容为毕业要求及其毕业要求分解指标点。要求对每一届和每一个毕业生毕业要求的每一个指标点的达成情况逐一进行评价。毕业要求达成评价周期一般为3年。每届毕业生均进行毕业要求达成评价。
第十四条 评价主体与评价依据
毕业要求达成评价在各系自评工作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其主体涵盖本专业毕业生、专业任课教师教师、辅导员(班主任)、教学办、各系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用人单位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利益相关方。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的依据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课程分目标的达成评价报告》,课程分目标支撑毕业要求分解指标点权重以及问卷调查等。
第十五条 评价方法与结果判定
参照附件2中的评价方法计算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即达成、较好达成、基本达成、较低达成和没有达成。各专业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制定毕业要求达成的标准值。
第七章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对象和周期
评价对象为毕业后5年左右的师范生。评价考察内容为培养目标,每一个培养目标反映了师范类专业学生毕业后5年左右在岗位领域具有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在学校环境下所能够达到的专业成就及显现的职业发展潜力和竞争力。要求对每一个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逐一进行评价。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每3年进行一次。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毕业学生、专业任课教师、各系自评小组成员、教学办、各系管理人员、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校外专家、家长等利益相关方。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依据为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国家和地方对教师的需求、学校办学目标定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培养目标和外部机构对人才培养目标的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评价方法与结果判定
参照附件3中的评价方法计算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即达成、较好达成、基本达成、较低达成和没有达成。各专业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制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的标准值。
第八章 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九条 评价结果分析与运用
1.评价结果的分析
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分析评价,评判其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是否达成;对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进行分析评价,评判其对人才培养目标的支撑是否达成;对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进行分析评价,评判培养目标是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是否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是否符合学校定位等,并形成分析报告。
2.评价结果的运用
评价结果是持续改进的依据。依据课程目标达成评价结果,研判课程目标是否达成以及选择的课程内容等是否支撑课程目标的要求,用于改进相应教学环节如调整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方法,改进考核方式等;依据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结果,研判毕业要求是否达成、课程内容体系是否有效支撑毕业要求,用于改进毕业要求的设置和优化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课程体系;依据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结果,研判人才培养目标是否达成、是否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是否符合学校定位等,是否有效支撑培养目标的达成,用于持续改进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内涵及其人才培养目标的分解,进一步改进毕业要求的设置、课程体系结构的完善;找出人才培养、课程实施等方面的短板,推进课程教育教学改革,推动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