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改革,切实推进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推进专业内涵建设,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实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教师专业标准》)《小学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学前教育专业认证标准》(以下简称《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和课程目标的合理性评价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基本理念,以专业为单位进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师范专业,其他专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和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实行校系两级管理。学校层面由教务处牵头负责,统筹安排全校人才培养质量合理性评价工作,责任人为教务处处长,各系层面,由自评工作小组牵头负责对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价,责任人为系教学负责人。学校定期对各专业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各系是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和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组织与实施的责任主体。各系参照本办法,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制订符合专业实际的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和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实施细则,明确职责分工和运行机制,定期对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和课程目标合理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接受学校对评价工作的评估检查。
第三章 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
第六条 评价依据。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主要依据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需求,《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教师专业标准》)《小学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学前教育专业认证标准》(以下简称《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用人单位对人才发展潜力、专业技能、综合素质的需求,毕业生主流职业发展需求等。重点了解培养目标是否符合内外需求。
第七条 评价主体。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教育领域专家、同行专家,校、系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指导委员会、本专业教师与在校学生、毕业5年左右的毕业生、教育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实习实践单位、学生家长等利益相关方。
第八条 评价方法。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坚持内部与外部评价相结合,可综合应用多种评价方式进行,如反思自查、调研分析、咨询研讨、座谈交流、问卷调查、访谈调查、专家评议等。
第九条 评价周期。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周期原则每1年一次。各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研,开展评价工作。
第十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评价结果为“合理”或“不合理”。各专业对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评价实施细则、评价记录和结果使用情况等)由各系存档,保存6年,同时提交教务处备案。评价结果作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修订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依据。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主要依据《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教师专业标准》《小学教育专业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试行)》《学前教育专业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等相关文件,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学生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等。重点了解专业毕业要求能否有效支撑培养目标,毕业要求指标点分解是否合理。
第十二条 评价主体。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校内外同行专家、基础教育领域专家,校、系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生管理人员,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任课教师、应届毕业生、教育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三条 评价方法。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主要采用函评或会评方式进行,邀请第十二条所列相关人员审读、分析相关材料或集中评议,对毕业要求合理性作出整体判断。
第十四条 评价周期。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周期原则每1年一次。各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研,适时开展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评价结果为“合理”或“不合理”。各专业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专业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评价实施细则、评价记录和结果使用情况等)由各系存档,保存6年,同时提交教务处备案。评价结果作为专业毕业要求修订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依据。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要依据《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教师专业标准》《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等相关文件,学校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学生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等。重点了解课程体系能否合理支撑毕业要求及其分解指标点,课程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等。
第十七条 评价主体。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校内外同行专家、基础教育领域专家,校、系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生管理人员,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任课教师和在校学生、毕业5年左右的学生、教育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八条 评价方法。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综合采用审核式评价和诊断式评价方式。审核式评价重点评价课程体系设计的系统性、课程结构与相关要求的符合度、课程体系支撑毕业要求的合理性、利益相关方在课程体系设计中的参与度等;诊断式评价主要依据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对课程体系合理性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评价周期。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周期原则每1年一次。各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研,适时开展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评价结果为“合理”或“不合理”。综合分析课程体系合理性的审核式评价结果和诊断式评价结果,形成“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评价实施细则、评价记录和结果使用情况等)由各系存档,保存6年,同时提交教务处备案。评价结果作为修订课程设置和课程教学大纲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
第二十一条 评价依据。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主要依据《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教师专业标准》《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等相关文件,国家对思想政治理论课、创新创业课程等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学校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专业培养目标、专业毕业要求及其分解指标点、课程性质等。重点了解课程目标是否指向学生能力培养,是否符合学科特点、相关课程标准和社会需求等,能否合理支撑对应的毕业要求指标点,是否可测、可评、具有发展性等。
第二十二条 评价主体。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校内外同行专家、基础教育领域专家、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任课教师和在校学生、教育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方。
第二十三条 评价方法。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综合采用审核式评价和诊断式评价方式。审核式评价重点评价课程目标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的合理性、课程目标与相关要求的符合度、课程目标的表述等;诊断式评价主要依据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对课程目标合理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评价周期。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周期每1年一次。各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研,适时开展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评价结果为“合理”或“不合理”。综合分析课程目标合理性的审核式评价结果和诊断式评价结果,形成“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评价实施细则、评价记录和结果使用情况等)由各系存档,保存6年,同时提交教务处备案。评价结果作为修订课程教学大纲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