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安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一环,为规范教学的安全管理工作,减少或杜绝教学中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遵循“注意防范、确保平安”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规范室内课堂教学、体育课堂教学、舞蹈课堂教学、校外实习实训的安全管理工作:
室内课堂教学安全管理制度
一、教师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严格执行教学常规,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做好课堂教学安全工作。
二、任课教师按时上下课,维持好课堂秩序,中途不得随意离开教室,及时发现和排除一切不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教学管理部门。
三、教师在进行课堂教学时,须做好学生出勤统计工作,了解学生缺课原因,及时与辅导员联系。
四、在实施教学工作时,教师要负责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不得侮辱学生或把学生驱逐出教室或体罚学生。如果由于侮辱学生人格或驱逐学生或体罚学生而造成学生意外事故的,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
五、上课期间,没有经过任课老师或系、部的同意(书面意见),任何人不得把学生从课堂带走;如有违反规定导致学生发生意外的,由该任课教师负主要责任。未通过任课教师或系、部而擅自带走学生的,由带走学生的当事人负责。
六、教室内(含电教教室、计算机教室)信息技术设备由专人负责,严格按操作规范操作,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七、教室内的插座专供教学使用,学生严禁用作充电、烤火、烧开水或其他用途。
八、各实验室上课除按课堂进行管理外,参照《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体育课堂教学和相关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一、任课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体育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与学生一道共同做好课堂教学的安全工作。
二、体育老师要认真检查教学所用体育设施,做到器材结实无缺损,保护用具安全可靠,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三、体育教师要维持好课堂教学秩序,学生活动要安排在教师的视线范围内。在上课期间教师不得中途离开教学场所。
四、当学生依靠器材做辅助练习时,教师要安排好学生间的保护与帮助,必要时要亲自进行保护与帮助。
五、在体育教学中,要事先了解学生是否属于特异体质,根据学生心理、生理特点,遵循体育运动规律,精心安排教学内容,科学组织教学,安排合理的运动量,随时注意学生身体状态,不要强行让学生做一些力所不及的运动,严禁体罚学生。
六、体育课教学时,师生都应着运动服装、运动鞋。
七、课堂教学时,教师须做好学生出勤统计工作,了解学生缺课原因,课后及时与辅导员联系。上课期间,没有经过任课老师或系、部的同意(书面意见),任何人不得把学生从课堂带走(或允许学生离开教室);如有违反规定导致学生发生意外的,由该任课教师负主要责任。未通过任课教师而擅自带走学生的,由带走学生的当事人负责。
八、游泳课开课前教师必须对学生进行游泳课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内容要写入教案。在老师带领下方可进入游泳池,凡有皮肤病、眼疾、心脏病、癫痫、感冒、发烧等不适合游泳的疾患不得入池。严格考勤制度,坚决做到点名下水,点名上水,严禁在水中打闹。课前、课中、课后都必须服从老师的教学安排,必须按教师要求在安排的区域内练习,不得擅自离开游泳池区域或去其他区域练习;教师宣布下课后,必须马上起水上岸,不得再擅自下水。
九、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体育课教师严禁私下安排代课或进行合班上体育课。
十、针对各种课型的体育课教学和有关体育性活动,包括体能测试和校内外体育比赛等,都要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办法。一旦有突发事件,要妥善处理并对事件经过做详细记录。
舞蹈课堂(包括能训)教学安全管理制度
一、舞蹈教室是学校舞蹈教学和培养学生艺术素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的场所,非教学和训练时间,无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学生或他人不得随意入内。
二、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与学生共同做好课堂教学的安全工作。
二、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都要认真检查教学所用设施,做到器材结实无缺损,保护用具安全可靠,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三、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要维持好课堂教学秩序,学生活动要安排在教师的视线范围内。在上课期间教师不得中途离开教学场所。
四、当学生依靠器材做辅助练习时,教师要安排好学生间的保护与帮助,必要时要亲自进行保护与帮助。
五、在舞蹈教学中,要事先了解学生是否属于特异体质,要根据学生心理、生理特点,精心安排教学内容,科学组织教学,安排合理的运动量,随时注意学生身体状态,不要强行让学生做一些力所不及的运动,严禁体罚学生。
六、舞蹈课教学时,师生都应着舞蹈服装、软底鞋或练功鞋。
七、课堂教学时,教师须做好学生出勤统计工作,了解学生缺课原因,课后及时与辅导员联系。上课期间,没有经过任课老师或系、部的同意(书面意见),任何人不得把学生从课堂带走(或允许学生离开教室);如有违反规定导致学生发生意外的,由该任课教师负主要责任。未通过任课教师而擅自带走学生的,由带走学生的当事人负责。
八、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严禁私下安排代课或进行合班上舞蹈课。
九、教师请假,必须与学校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做好交接工作。
十、针对舞蹈、形体训练教学、能训和艺术表演活动,都要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办法。一旦有突发事件,要妥善处理并对事件经过做详细记录。
校外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制度
一、本管理制度所称校外实习实训是指学校在校外组织开展的认识实习、岗位实习、野外写生、采风、教学调查、教学实践等教学活动。
二、学生校外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与系部二级负责制,由教务处、学生处、安保处代表学校负责管理该项工作;各系部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系部职责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系部主任和党总支书记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提前做好师生安全教育,抓好安全工作。
四、进行校外实习实训,各系部要在学期开学时列出计划。并在实施前提前15天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审批后,经学校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同时抄报学生处。并对所去地点进行考察,了解当地的情况,并针对所考察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管理工作预案,同时抄报安全保卫处。
五、开展校外实习实训活动前,各系部应与承担实习实训的单位就实习实训期间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在与校外实习实训单位签订的实习实训协议书中得以体现。
六、在校外实习实训开始之前召开安全教育工作专题会议,组织所有参加实习实训的师生学习本制度。组织学生签订《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外实习实训安全责任书》,并妥善保存。学生处要对各系部开展的校外实习实训安全教育进行督察和指导。
七、安排校外实习实训带队老师或指导老师,检查校外实践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并做好台账记录。
八、系部要提前建立参加校外实习实训的通讯录并做好参加校外实习实训老师和学生的意外险工作。参加校外实习实训师生都要办理意外保险。
九、校外实习实训离校前,系部要成立以系部主任为负责人的领导小组,并确定带队教师。
带队(或指导)教师职责
十、认真学习、理解和掌握相关实践活动的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的基本方法、技巧,具备处置突发事件的良好心理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应变技能。
十一、在学生进行校外实习实训活动出发前,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实习安全编组,加强实习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实习学生的安全应变能力。
十二、到达校外实习实训单位,要组织学生了解所在地食宿场所治安、风俗习惯等有关情况,并掌握当地司法、消防机关和医院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察看安全通道,并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十三、建立校外实习实训点名薄并实行“四点名”制度,即早、中、晚、就寝前要四次点名,并做好记录。组织集体出游、爬山等活动时,要组织严密,并在活动中途要再加一次人数清点。组织集体活动时,如果有学生不参加,必须有教师留守管理。
十四、带队教师要正确调动班干部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密切关注本班学生的思想动态和行为,时刻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和警觉性。针对了解到的可能威胁学生安全的想法和行为时,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控制事态发展并深入分析及时疏导,防范事故于未然。
十五、校外实习实训时要建立例会制度,带队教师要召集例会,总结当天情况,安排、布置次日工作。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学生校外实习实训期间的日常安全工作。
十六、突发事故发生时,担任应急指挥,并负责组织、协调、处理突发事故工作。
校外实习实训期间学生安全行为规范
十七、学生校外实实习实训期间,必须遵守实习实训单位所在地规范性法律文件或临时性规定,必须遵守学校制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安全管理规定,遵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十八、学生必须自觉遵守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未操作过的设备设施前,应读懂其使用说明书,并注意维护和保养。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实习实训单位为实习生提供的生活设施、设备。
十九、野外实践、实习,学生应由老师带领,着装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宜在地势险恶处活动,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严禁私自或单独进行野外活动。
二十、学生在校外实习实训期间,言行举止要得体,不与陌生人密切交往,以免上当受骗;外出应报告带队(或指导)教师,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结伴同行,随时保持联系,快去快回,外出活动应注意安全。严禁私自外出,严禁女生单独外出,严禁女生晚间外出。
二十一、发生突发事件时,受害或知情学生应当及时向带队(或指导)教师、有关老师、学生报告或在情势非常危急时直接与外部联系(联系电话:火警 119、匪警 110、救死扶伤 120)。听从应急指挥命令,服从统一安排,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
二十二、要高度重视校外实习实训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包括开展实习实训的各种资料),做好防火、防盗、防病工作等。
二十三、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不规范用电;严禁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处游泳。
二十四、严禁私自组织有关人员外出参观、访问、野炊、旅游等活动。
二十五、学生在校外实习实训期间,走失或失踪者,应通过电话、电报、手机等适当方式及时与带队(或指导)教师、其他教师、学生、熟知的人或110 联系,密切注意过往车辆和行人;带队(指导)教师应按程序及时上报,若未能在 24 小时时间内与走失或失踪学生取得联系时,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二十六、参加校外实习实训的学生必须与学校签订《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外实习实训安全责任书》,带队(或指导)教师有权拒绝未签订校外实习实训安全责任书的学生参加校外实习实训活动。
二十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