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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信息公开]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2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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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室是教学重要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9〕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四川省教育厅《全省教育系统实验室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川教函〔2019〕18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教科信厅函2021〕38号)文件精神与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各实验室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模拟演练,经常对系部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统一认识,确保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五条   加大实验室的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校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学校每学年在新生入学教育时开展实验室安全的相关教育,牢固树立学生安全第一的意识。相关系部每学期针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并进行考核。未通过考核者不得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实验室安全培训档案完整。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实验室及其附属用房。各实验室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验室具体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强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七条  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构建学校、二级教学及教辅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具体安全管理内容和职责执行川南幼专校(2021)96号文“川南幼专安全管理工作责任清单2.0版”规定。

第八条  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学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教务处、安全保卫处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学校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初等教育系党政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十条  小学科学教育专业教研室主任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实验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负责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安全管理员须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实验教师、学生等实验室使用人员应增强责任心和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安全使用。

 

第三章  监管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每学期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排查隐患。各实验室必须制订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每学期组织演练观摩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二条  初等教育系要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建立岗位责任制,并制定培养、培训、管理机制,做到规章制度上墙。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并于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责任信息牌,做到责任到人、仪器到人。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要对实验教学过程中需要使用的物品,建立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安全监控制度。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定期评估制度,并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做好台账管理。每年12月对实验室年度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报告,报教务处、安全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要对危险源信息数据进行登记、记录全流向、闭环化管理。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定期进行实验室危险源辨识并建立危险源清单,对危险源的排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化学品;(2)剧毒品;(3)易制毒化学品;(4)易制爆化学品;(5)电气;(6)气瓶;(7)高温或低温;(8)高压或低压;(9)化学反应;(10)运动设备设施;(11)烹饪刀具;(12)燃气等。

 

第四章 消防安全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必须把消防安全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点,将消防器材置于醒目、方便取用的位置,并定期维护,做好维护记录。

第十九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潜在消防安全隐患,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烟雾报警器、监控系统、通风系统、应急喷淋、危险气体报警器等安全设施,配备必需的防护用品,并做好设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

第二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参与实验教学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

第二十一条 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布局合理,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需要无关的杂物。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内的电路、水路、气路等必须按规定规范安装,有接地要求的仪器必须接地,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禁止超负荷用电。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内存放的一切危险化学品必须与火源、电源保持一定距离,不得随意放置。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严禁烟火。

第二十五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进行或设备运行期间必须有人值守,实验结束时按规定保证水、电、气等安全,避免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  环境安全

第二十六条 各实验室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的处理与排放的管理,尽可能避免对实验室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七条 各实验室不得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废液,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废物。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有毒有害废液、生物样品及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并定期处理。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八条 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容器,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一般化学废液,按照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等三类废液收集桶分别收集和存放;剧毒物质与放射性同位素废弃物,必须单独分类存放,并按剧毒试剂或放射性同位素管理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经学校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

第二十九条 要有专人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措施。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实验动物、植物、微生物等废弃物,严禁随意丢弃。

 

第六章  设施及仪器设备安全

第三十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确保处于完善可用状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保持良好的性能。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应认真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对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校验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条件,保证水、电、气供应,并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采取防火、防雷电、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

第三十三条  精密贵重及大型仪器应有专人操作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操作和拆卸。要注意精密贵重及大型仪器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气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三十四条  对精密贵重及大型仪器的图纸、使用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实验室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批准,履行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组织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本系无法修复的,应上报后勤处、国资处组织维修。对服役时间较长且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隐患。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系指《危险化学品目录》规定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三十八条  各实验室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要严格危险化学品采购、领用、登记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完善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教学工作确实需要购买危险化学品又确无替代品时,实验室根据任务提出申购危险化学品计划,经实验室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亲自拟定数量,报相应主管单位批准,严格按危险化学品申购计划采购。购入的危险化学品应及时登记入库。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保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存放场所应采取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报警、防晒、调湿、消除静电等安全措施。危险化学品应实行双人保管制度。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领用。危险化学品领用应遵循“即领即用”和“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实行双人领用,领用时必须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发放人、发放日期、名称、数量、领用单位、领用人、用途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危险化学品严格执行双人使用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教师对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具有安全指导责任。

第四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原包装容器必须退回危险化学品仓库,严禁随意丢弃和擅自处理。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对无法净化处理的危险化学品废液、废渣和残液、残渣应严格按照要求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进行处理,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物乱倒、乱放、随意丢弃。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教务处、安全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初等教育系应出具事故报告,交相关职能部门,并配合调查和处理,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以从严处理。发生重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同时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第四十六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校内其他实验室管理条款冲突,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其余未尽事宜由学校教务处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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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cn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