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培训经费使用绩效,参照《四川省国家和省级教师培训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20〕88号),修订了《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非学历教育培训适用范围:包括职业技能资格培训;学前教育、小学教育等师资短期培训;国培、省培等专项性培训;面向社会或接受其它单位委托举办的其它各类非学历培训。
二、培训管理
(一)培训业务
各系(部)举办的培训业务原则上应当与本系(部)所开设专业有关,不能组织与本单位专业无关的培训业务;涉及多专业相互配合实施的培训项目,由学校统一规划组织实施。
(二)项目申报
各系(部)举办非学历培训的项目均需向继续教育部申报,并附培训方案和经费预算方案,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授课专家
实施培训项目涉及各专业师资时,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可从全校范围内选拔师资。根据培训的需要,也可从校外聘请专家。所有师资需符合培训师资的条件。
(四)证书发放
培训项目涉及的各级证书统一由继续教育部管理核发。
三、经费管理
(一)培训费收取原则
培训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并需进行项目预算,由委托单位或个人按项目预算金额统一交到学校计划财务处。
培训费的预算项目:培训课程资源开发、教师授课、食宿、交通、场租、水电、教材资料、证书工本、实践(习)、培训管理和使用教学资源情况等费用。
(二)培训费支出原则
项目经费以项目为基础进行开支,主要开支范围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包括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及设备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培训项目应按培训费的预算方案进行实施,并按预算方案支出。
(三)讲课费支出标准
1.校外教师讲课费标准
(1)按照培训内容和级别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17〕77号)执行,即: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2)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3)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4)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2.校内教师讲课费标准
(1)中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15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2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300元。
(2)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1学时为1小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3学时计算。
(3)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四)培训组织工作人员(含班主任)超工作量补助标准
(1)教师系列人员兼任培训管理、组织工作(含班主任)的,正常上班时间按100元/人·天计算,周末及节假日按150元/人·天计算。
(2)管理系列人员兼任培训管理、组织工作(含班主任)的,正常上班时间不得计算超工作量,周末及节假日按150元/人·天计算。
(五)培训相关的其它费用
培训的其他费用指培训申报费、培训成果提炼费有关的其他支出,此项费用从申报成功项目中支出。
(1)鼓励教师组建团队主动参与撰写国培(省培)项目申报书,申报成功一项2000元。
(2)培训成果提炼:600元/班/期(打磨提炼优秀成果、按国培(省培)任务清单收集资料)。
四、培训考核
(一)过程考核
所有培训项目均需建立培训项目档案,对培训实施的过程进行考核。
(二)效果考核
培训项目实施结束后,对培训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根据培训效果进行考核,以促进培训质量的提高。
(三)考核办法
系部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由系部组织考核,参与培训的系部由继续教育部组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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