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均有资格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奖学金的评审。
第三条 获得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文明守法,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关心集体,热爱劳动,认真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综合素质测评优秀,无不良记录。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秀。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文艺活动、义务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
第四条 学生奖学金的评审严格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学生奖学金的设立与推荐
第五条 学生奖学金颁发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学生。学生课程成绩以教务处核定的成绩为依据。
第六条 学生奖学金设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
(一) 特等奖学金
名额控制在学生人数的2%以内,奖励本学年课程平均得分率90%及以上且综合素质测评班级排名前3名的学生。
(二) 一等奖学金
名额控制在学生人数的3%以内,本学年课程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0%;综合素质测评为优。
(三)二等奖学金
名额控制在学生人数的5%以内,本学年课程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0%;综合素质测评为优。
(四)三等奖学金
名额控制在学生人数的10%以内,本学年课程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综合素质测评为优。
第七条 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特等奖学金不与一、二、三等奖学金重复评定。毕业班学生奖学金在毕业学年的第二学期初评审,以第一学期成绩为主要依据,以实习实训成绩为参考。
第八条 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实行申请制。符合条件非毕业班级学生每年9月份(毕业班级学生每年3月份)填写申请表,经班级、系、学生处、学校逐级审核,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获奖名单。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推荐与评审:
(一)本学年出现无故旷课行为,达4节以上的。
(二)本学年因病因事缺课累计达80学时(即正常请假,按每天8课时计算)。
(三)本学年课程成绩有不及格的。
(四)本学年无故迟到或早退达10次以上的。
(五)本学年内违法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的。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审批
第十条 学生奖学金奖励方式、标准等由当年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处、宣传部、组织部、党政办、教务处、团委、安保处、计财处等部门负责人,系党总支书记、系主任为成员的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奖学金的审核和监督。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十二条 各系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系主任为副组长,学生管理人员、辅导员(班主任)、非参评系学生干部等为成员的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奖学金评审和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 各班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非参评学生干部、非参评学生代表(随机抽取且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为成员的班级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班评审和推荐。
第十四条 各系奖学金初审名单须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学生处提交正式推荐名单。
第十五条 学生处复核各系推荐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获奖名单,并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奖励方式、标准等,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发文。
第十七条 由企业和个人捐资设立的社会资助奖学金,将根据捐资协议予以评审与发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或各系安排召开学生奖学金颁奖大会,统一颁发获奖证书。
第十九条 奖学金申报和评审要客观、真实,严禁弄虚作假,违者取消奖学金评审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各相应处室,原《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川南幼专校〔2017〕9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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