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省优秀毕业生评定办法(修订)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广大毕业生将个人成长成才融入治蜀兴川伟大实践,将个人前途与
国家命运同频共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青春力
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
政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认定办法》(川教函〔2020〕6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1.始终坚持学习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想信念坚定,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志存高远、脚踏实地,不畏艰难险阻,勇担时代使命。
3.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校期间综合素质测评均为优秀,曾获校级及以上表彰或表扬。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记录。
4.学习勤奋,学业优秀,在校期间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 15%,未出现不合格课程情况。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身心健康,积极向上,崇尚美德,乐于奉献。
6.原则上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
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城乡基层和重点领域等就业的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级奖励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对在思想品行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公认和好评的毕业生,可直接推荐评选。
三、评选比例
各系部按不超过本系部当年应届毕业生总数3%的比例推荐评选省优秀大学毕业生。
四、评选程序
各系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班级、系部推荐,学校负责审核把关,在规定比例内推荐评选出优秀毕业生人选,报教育厅认定。
1.班级推荐。每年11月在本人申请、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对照条件确定向系推荐的人选对象。
2.系部推荐。各系部逐一审核班级推荐对象,广泛征求辅导员、任课教师意见,综合考察,研究确定并按评定比例提出推荐名单,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向学校推荐。
3.学校审核上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对各系部推荐对象全面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确定优秀毕业生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五、评审机构
1.设立省优秀毕业生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成员有学生工作部(处)、宣传部、组织部、团委、教务处、招就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系主任、系党总支书记,负责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2.各系成立评审小组,由系党总支书记为组长,成员有系主任、系党总支副书记、系副主任、教办主任、学办主任、团总支书记、综合秘书、教学秘书、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负责各系人选的推荐工作。
六、奖处办法
对经认定的省优毕业生,由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在《毕业生登记表》上注明“省优毕业生”字样,将有关材料装入毕业生档案,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
对省优毕业生评选工作结束后至毕业生离校前出现的不能按期毕业、或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理、处分的毕业生,学校正式报请教育厅撤销其省优毕业生称号。
七、评选要求
1.各系部要切实加强对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评选工作要在系党总支书记的指导下进行,加强对评优工作的宣传,并明确毕业班辅导员具体组织评选工作。
2.评选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要严格把握评选条件和评选标准,规范评选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确保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质量。
3.各系要严把材料上报关,认真审核毕业生主要事迹及姓名、性别等基本信息,杜绝弄虚作假、信息错误等情况发生。对有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评选资格,已评为省优毕业生的,撤销其称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4.本办法若与上级相关文件有异议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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