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促进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对《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开展的各种层次的高等教育应用型自学考试(含同本科院校联合举办的应用型自学考试)。
第二条 我校独立举办的主考专业的设置、助学教育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应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并与学校办学条件及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指导全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第四条 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下设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自考办),自考办是全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系部承担主考专业的助学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含同本科院校联办的本科专业)。
第三章 专业申报
第六条 系部可根据本系管理的专业范围,向自考办提出新增设专业和招生计划,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七条 系部新增设专业在进行可行性论证后,向自考办提出申请,由自考办审核后,报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通过后的新增专业,由自考办向省教育考试院申报开考专业及招生计划。
第九条 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的开办专业,由自考办统一协调,承办系部组织实施。
第四章 招生管理
第十条 自学考试的招生宣传,应当严格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的招生宣传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虚假宣传、违规宣传。
第十一条 我校独立举办的主考专业招生宣传资料由学校自考办统一发布,本科专业的招生宣传资料需经联办本科院校审查通过方可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学校名义对外进行招生宣传。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承办系部应设立自考教学教务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系专业建设、助学教育教学、命题、阅卷、评卷及实践性环节的实施和考核等工作 ,并建立专门的教学档案。
第十三条 系部制定专业教学计划,经系主任审核签字后,报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批准。承办系部必须严格执行经审核批准的教学计划,未经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教学计划、教学时数、教学内容和课程门数。
第十四条 按照联办本科专业助学要求,制定教学计划,足额开设课程,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本科专业助学教学,促进教师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应用型自学考试学生入学、注册、考核与成绩管理、退学等由系部按相关规定收集原始材料,报自考办备案,由自考办上报省教育考试院或联办本科院校。
第十六条 自考办和承办系部应定期进行教学检查,及时发现、解决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系部应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纳入系部学生工作体系中,统一管理。各系按自考学生人数配备自考兼职班主任,具体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助学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学生的评优工作和违纪处理参照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命题与评卷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考教分离”的原则;命题教师身份要保密,不能参加与所承担的命题课程有关的任何助学辅导工作;参加助学、辅导工作的教师不能参与命题。违反保密规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接受四川省教育考试院交办的评卷任务。各课程评卷组应由具有中、高级职称的该课程骨干教师担任负责人,以确保评卷的质量。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的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回避制度,不得参加当次评卷工作。
第七章 毕业证书发放
第二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发放必须严格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我校主考专业的毕业证书发放,需由系部报自考办审核,经批准后,报送四川省招考委审定。符合办理毕业证书条件的,颁发由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签章,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署公章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应用型本科专业的毕业证书,联办本科院校按程序办理后由学校自考办统一发放。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严格按照经财政、教育、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或联办协议执行,收支一律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参与应用型自考招生、助学教学及学生管理人员的专项工作经费,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助学教学
1.全国统考科目
教授:200元/学时
副教授:180元/学时
讲师及以下职称:150元/学时
2.全省统考科目
教授:150元/学时
副教授:130元/学时
讲师及以下职称:100元/学时
聘请联办本科学校教师授课课时费参照以上标准执行外,另按标准凭票报销往返车费、住宿费,补助生活费100元/天。
其中,全国统考科目当次授课及格率达40%——49%的课时费提高10%,及格率达50%—59%的课时费提高30%,及格率达60%——69%的课时费提高40%,及格率达70%——79%的课时费提高60%,及格率达80%及以上的课时费提高100%。
(二)自考兼职班主任及教学管理人员,按周末或假期实际工作时间按超工作量计算,即150元/人·天。
(三)参与招生宣传报名工作的辅导员按50 元/生(以实际注册缴费数计算)专项奖励,每年表彰奖励积极参与自考工作的系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川南幼专校〔2017〕59号)同时废止。凡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