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高职扩招生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实现学生个性发展与严格管理相统一,确实强化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四川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章程》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一条 全日制专科学生学制为3年为主,有效修业年限为2~5年。
第二条 学生取得学籍后,在规定时间内修满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毕业所需最低学分,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若规定学制内仍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者,可以延长一至二年学习期(最多不超过二年),但毕业时均为二年制或三年制专科。延长二年学习期仍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所需最低学分者,按照学生的不同情况作结业处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川南幼儿师
范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和其他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需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有关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要求如下:
新生入学报到期间,因身心健康原因需休养治疗时间两周以上者,可于新生报到入学两周内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证明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两周内持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视情况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学校按指定医院意见和我校实际开展。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到校的学生,必须提前向所在系部请假,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学生返校后须持有关证明(请病假者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及医药费收据;请事假者须持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的证明),由所在系部审核后,到教务处补办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课程的选修、免修与重修
第八条 课程选修
学生应根据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计划和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原则上必修课须按教学进程的规定进行学习。选修课按学校和系部课程选修的相关具体规定执行。学生按学校规定的选修课修读程序获得批准后,进行该门课程的学习并参加考核。学生未选或选后未获得批准则不能参加该门课程学习,考核成绩无效。
第九条 免修
各个领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课程免修。
(一)鼓励学生自主学习,鼓励将学生取得的行业企业认可度高的有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已掌握的有关技术技能,按一定规则折算为相应学分。可由本人书面申请,并填写《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课程免修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所在系部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二)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必须在第一次选课前提出并填写《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课程免修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所在系部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三)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不能参加某门课程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可申请免修;免修该门课程须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免修课程应与该门课程同期学生的考核同时进行办理。
第十条 课程补考与重修
(一)在第二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学校为上一学期期末因公因病办理缓考者,组织一次补考。
(二)对所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学校提供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若需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须按相应的学分数重新交纳50%的学分学费。具体按《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成绩管理制度(试行)》 “二、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第十五条执行。
(三)学生对自己已修已考的某门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通过向教务处申请经批准后参加下次该门课程出现时的重新学习,以获取更好的成绩。但原则上优先满足课程考试未及格学生的重新学习。
(四)课程的重修应按规定办理重新学习手续,未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不能参加重修学习及考试,如擅自参加重新学习及考试,所考成绩无效。
第四章 升级、学籍警示与提前修完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报到注册后,编入相应班级进行学习,修完本学年度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二条 学生一学期2门主干课程考试不合格予以学籍警示,一学年有四门主干课程考试不合格除予以学籍警示外,予以公告、通知家长。
学生提前修完专业规定所有学分,可向学校书面申请离校进行自主创业、顶岗实习等。若标准学制期到,学生仍未达到毕业
所需的最低学分者,则:
(一)领取结业证书离校。二年内按学校规定返校向学校申请补考,补考合格者换发毕业证,若不合格者,不再提供补考机会。超过二年未返校申请补考者,学校不再受理补考申请。
(二)申请延长修学时间,一般为一年,不超过二年。重修完所有不合格课程,经考核合格,随下一个年级毕业。重修学习期间每年应全额缴纳学习费用,若延长学习期仍未达到毕业应修学分,则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主干课程及课程门数计算,按本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各系部应在每学年度第一学期开学后第三周内将学籍警示学生的材料及成绩书面报学校教务处,每学年度开学后的第三周将前一学年度学籍警示学生的材料、成绩单书面报教务处。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按规定执行,并抄送学校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警示课程门数的计算,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主干课程是指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中,由各系部认定的通识类公共课程、专业主干课程和专业特色课程等。
(二)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授课的,若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则每学期按一门计算。
(三)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若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者,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四)学校通识性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作为学籍警示的
依据,由系部予以确认。
(五)限定性选修课程考核成绩经补考仍不及格,应作为学籍警示的依据。
(六)任意选修课程成绩不及格,不作为学籍警示的依据。
(七)大学体育课不及格,可不计入学籍警示课程门数。
(八)旷考和考试舞弊以零分计的课程,直接计入学籍警示门数。
第五章 成绩管理、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学生成绩由教务处负责统一发布。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社会服务、艺术团活动、志愿者服务、助学助教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与专业学习和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等,按学校相关规定计入奖励学分或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具体办法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学生旷课时数超过某门课程(含实践性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系部有权取消学生该门课程的考试(考查)资格,责令其重修。学生所在系部应在课程考试之前,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与认定工作。被取消课程考试(考
查)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所属课程的考试(考查);学生参加被
取消考试(考查)资格的课程考试(考查)所获得的成绩无效。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含技能检测)两种。考试可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或闭卷与开卷相结合的方式,考查可采用实践、技能检测和课程论文等多种方式。
第十六条 课程考查以学生的平时成绩、阶段性测验等综合评定课程的最终成绩,一般在期末考试前、新课教学结束后完成。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试,一般采用考查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大学体育课为各专业通识必修课程,成绩的考核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的情况综合评定。大学体育课程评分办法按《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执行。学生因病或伤、残不能上体育课的,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所在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获得成绩。
第十八条 各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平时考核成绩占30%,期末考核成绩占70%计算(如个别学科有特殊要求的,需向教务处申请,经教务处审定、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后可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鉴定,要以《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学生出勤情况在其成绩评定中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自定,但必须将有关规则、标准提前向学生公开宣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准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考试一般不得缓考。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于考试前持有关证明(如因病住院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住院证明)向所在系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备案方能取得缓考资格。未经批准备案而擅自缺考的学生,按旷考论处,成绩以“旷考零分”记。
第二十二条 期末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及被批准缓考学生的缓考课程的考试,原则上应于下一学期开学的第2周内进行,其考试试题从学校题库中随机产生或由学校指定的教师根据课程标准另行命制,但应与正常考试难度相当。考试后缓考课程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严禁违纪作弊。在课程考核过程中,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视其情节按《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旷考、重修不及格或因考试违纪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可提出补考或重修申请,经系部同意、报学校批准后,可以对该课程给予一次性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 补考成绩不计平时成绩,补考及格,成绩按“补考60分”记载,对于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参加正常考试、重修考试、缓考后,成绩由系部录入成绩管理系统;因旷考、考试违纪、考核不及格而参加的毕业前补考,补考成绩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录入。
第二十五条 成绩记载办法采用平均分绩点(GPA)衡量学生学习的质和量,全部课程参与GPA计算。各系部的平均分绩点由各系部自行计算并上报教务系统。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含技能检测)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和技能检测由各系部统一采用百分制、五级制或二级制记分法,换算方式如下表:
(一)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换算关系
百分制成绩 | 成绩等级 | 绩点值 | 五级制成绩 | 二级制成绩 |
95-100 | A+ | 5.0 | 优秀(4.5) | 合格(3.0) |
90-94 | A | 4.5 | ||
85-89 | A- | 4.0 | ||
82-84 | B+ | 3.5 | 良好(3.0) | |
78-81 | B | 3.0 | ||
75-77 | B- | 2.8 | ||
72-74 | C+ | 2.5 | 中等(2.0) | |
68-71 | C | 2.0 | ||
65-67 | C- | 1.5 | ||
60-64 | D | 1.0 | 及格(1.0) | |
<60 | F | 0 | 不及格 | 不合格 |
注:“不及格”和“不合格”不计算学分。
(二)课程学分绩点数、学期(年)平均学分绩点、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课程绩点数计算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数=课程学分×课程的学分绩点
学期(年)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如下:
学期(年)平均学分绩点=
学期(年)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学期(年)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如下:
累计平均学分绩点=
对已学过各学期(年)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累计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依据,是学生在学习成绩方面能否取得毕业资格的依据。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成绩优劣的重要指标。
以上两项是评定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和推荐专科升本科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二十六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修读某门课程,经考核绩点为1及以上者,为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学分绩点。
第二十七条 在学校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学生可以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已获得的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根据学校实际和相关文件,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做出限制。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专业调整实施细则》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三十一条 休学创业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创新创业、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则予以开除学籍。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违反纪律的处分,试行校系两级管理,学校和系部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会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做出的处分,根据情况由学校和系部行文出具处分决定,并送达本人或留置送达。确无法送达的,学校和系部可采用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具体按《川南幼儿师专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2017]102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学生参加课内课程学习和实践教学等均应严格考勤。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参加学习者,须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还应办理销假手续。
(一)学生因病不能课程学习和实践教学的,根据实际情况,须持校医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并提出书面请假申请。
(二)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须请事假,须持有关证明,并提出书面请假申请。
(三)学生请假3天以内,由所在系部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批;3-7天,由所在系部党总支书记或系主任审批;7天以上由所在系部审批,报学生处批准;累计请假1周以上的,由所在系部报教务处备案,事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
第三十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所修的课程必须准时到课,如有特殊情况须向任课教师及所在系部请假。对无故旷课达到一定学时数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一学期内,凡无故旷课达到一定时数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继续旷课的,旷课时数在原有基础上累计,按累计时数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期内按最高时数确认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分处;
(四)旷课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50学时者,视情况可以开除学籍。
旷课时数的计算办法:在规定的教学时间内,行课日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无课日擅自离校,按4学时/天计算;实践教学、学校集体活动日按6学时/天计算。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八条 对无故旷课达到一定学时数、考试违纪及舞弊
学生的处理程序和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须经所在系部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并报教务处审核、学生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除由所在系讨论通过、学校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外,还要报学校主管副校长、校长会议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的申诉。具体按《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2017]103号)执行。
第四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按相关规定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教务处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等由学校学生处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或原户籍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全日制3年制的专科学生有效修业年限为2-5年。学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休息或一学期因事须请假缺课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从事创新创业或其他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除从事创新创业外,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特殊情况的,经学校批准也可续休,但累计不超过两年。因从事创新创业而休学的时间长短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和其家长书面申请(因病休学需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疾病诊断书或病情证明),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后领取并填写《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休学申请表》。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周向所在系部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系部学业考核复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校长审批。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认定,方可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应持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出具有现实表现情况的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由所在系部对其休学期间的政治表现进行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学生复学后,原则上到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入学。由系部决定分班等事项,报教务处审批决定。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因病休学期满经复查仍未达到健康标准者;
(六)因病该休学,经学校动员仍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总数又超过学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以退学的其它情形的,视情况由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或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决议;
(九)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十)退学学生,若有需要,学校可根据其在校学习时间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退学学生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四十九条 学生退学及其他原因离校的善后问题,除发给退学证明外按下列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三)经诊断为患有精神病、癫痫病或其他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疾病(包括意外伤残)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所属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定合格,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
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
学分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所属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由于课程考核未合格、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等原因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作结业处理,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应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做结业处理的学生,不及格的课程可在结业后二年内回校参加课程补考及其他相关考试,考核合格且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合格的,可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予补考,并不得换发毕业证,做永久结业处理。
(二)实习不及格的学生,不再回校补做实习,但要在毕业后半年内到学校教务处办理补做实习的相关手续,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在其工作三个月至一年内,做出鉴定,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予办理。
(三)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日期,以实际发放日期计。
第五十三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结业证书等任何形式的学历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如因非学校原因导致学生毕业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的姓名与学生自行更改后不相符且无法补救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六条 根据学校实际,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其它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规定,另行发文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