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干部、教职工请假销假制度(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请、销假制度,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级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对《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干部、教职工请假销假制度》予以修订。
一、请假类别
(一)婚假。教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期间,本人的档案工资(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相关津补贴,下同)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教职工婚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
(二)产假。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生育享有158天产假,男方享有20天护理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30天)(须爱婴医院出具女职工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当事人工资及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产假期间本人的档案工资(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相关津补贴,下同)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部门考核10%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再发放,年终教育质量综合考核奖按上级有关规定发放。
(三)丧假。教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教职工的档案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标准全额发放。
(四)病假。教职工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出具相关诊断、治疗、病休等材料,病假30天以内(含30天)需经学校相关领导批准,病假超过30天需由学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固定)工资(档案工资)发给。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固定)工资(档案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固定)工资(档案工资)发给。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固定)工资(档案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固定)工资(档案工资)的80%计发。绩效工资按《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绩效资实施方案(修订)》和有关规定执行。
(五)事假。教职工因私不能正常上班的,由教职工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请事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上级及《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绩效资实施方案(修订)》规定执行。
(六)探亲假。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教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除外)。探望配偶、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探亲时间原则上应选择寒暑假或国家法定假期,报销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父母生病住院陪护假。教职工本人父母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医院证明、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协调好相关工作,学校研究同意,可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的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八)公务。干部、职工因公出差(含学校安排参加的会议、活动、进修学习)应履行相应手续,并附相应的文件通知。
二、请假程序
(一)请假手续及要求
1.干部、教职工因事、因病不能正常办公的必须提前请假,并严格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产假至少提前一个月办理请假手续)。
2.干部、教职工因私请假需填写《川南幼专干部请假审批表》或《川南幼专教职工请假审批表》(见附件),说明请假事由、起止时间,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OA办公平台实行网上办理。请假、续假手续须本人亲自办理,因病卧床不起或确有紧急情况者可告知相关部门后,由他人持医院证明代办。
3.病假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的病休证明,无医院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4.请假结束后请假人员必须到所在部门及组织部(人事处)销假。确须延期返校的,应及时说明原因,征得学校批准,待回校后补办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提前续假,超过请假天数的按旷工处理。
5.经审批后的请假条需在请假前交组织部(人事处)存档,并将假条回执送教职工所在部门。
(二)请假审批程序
1.职员请假一天之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分管领导同意;一天以上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2.教师请假,一天以内由系部负责人审批,报分管校长同意;一天以上由所在系部签署意见,经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3.干部因公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一天以内应事先报分管校领导同意,一天以上(含一天)须提前书面报党委书记审批。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报告,经批准后离开,返校后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干部外出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明确代行工作职责的人员,防止工作断档脱节。
4.副校级领导在工作日因公、因私离开学校半天,须向党委书记口头请假;一至五天,须向党委书记书面请假;五天及以上经党委书记审批后,报内江市教育局备案。
党委书记、校长因公、因私请假按内江市委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级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工作的通知》(内委办〔2017〕36号)有关规定执行。
5.一天及以上请假均需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三)领导干部、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访问考察、学习培训,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它事项
(一)以上政策如遇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二)外聘员工请假程序按照本制度执行。
(三)事假、病假、婚假、丧假实际请假时间扣除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产假、陪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均计为假期。
(四)本制度从2019年10月9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