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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实施细则
[信息公开]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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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收缴管理,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教[2006]2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列的学杂费是指在校学生按国家规定应当向学校缴纳学费、住宿费及代收费等费用。上述费用均通过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收费平台进行收缴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并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教育收费收据。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各系应充分提高对收费工作重要性和严谨性的认识,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学生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政府收费政策,制定学校相关制度。

  (二)负责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校园内及学校网站公示学生学费、住宿费、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做好收费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

  (三)负责向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经批复的学杂费标准。

  (四)作为主体责任部门,负责学生欠费催缴工作。

  (五)负责根据收费标准据实收取学生学杂费。

  (六)负责根据学生缴费信息生成收费票据信息并做好票据管理相关工作。

  (七)负责定期向有关部门、系部通报学生欠费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催缴欠费。

  (八)负责建设、完善学校收费平台。

  (九)负责做好收费平台与校内外其他业务系统的数据、业务等接口的对接。

第七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向相关部门提供学生的学籍信息和学费应收信息,确保学籍信息和学费应收信息的及时更新。

(二)严格执行学校“先缴费、后注册”的规定,负责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杂费且未及时办理学费缓交手续,以及超出缓交期限仍未缴清欠费的学生”不予注册、选课和参加考试,考试成绩不予登记等。

(三)负责照实统计学生每学年的书本费,并按规定时间提交相关信息给计财处。

   第八条  学生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提供学生住宿费应收信息,并根据学生住宿变动情况及时更新住宿费应收信息。对不按规定交住宿费的,不予安排住宿。

  (二)负责审批学生缓交学费申请。

(三)  负责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杂费且未及时办理学费缓缴手续,以及超出缓缴期限仍未缴清欠费的学生” 取消各类奖学金和个人评先评优的参评资格。

   第九条  各系工作职责

(一)负责向相关部门提供学生的学籍信息和学费应收信息,确保学籍信息和学费应收信息及时更新。

(二)协助做好学生收费工作,督促学生按时缴费。

(三)审核学生缓缴学费的申请,并报学生处审批。

  (四)根据主管部门提供的欠费学生名单,做好学生欠费催缴工作;对已办理缓缴学费手续的学生,做好欠费跟踪追缴工作。

  (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学生收费票据的管理、发放等工作。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条  学生学杂费按学年收取,不跨学年收费。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规定。无特殊原因,学生应在新学年注册前缴清应缴费用,未缴清费用的学生不予注册。

第十二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突发事故,无法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缴清学费的,可申请缓缴。

学生申请缓缴程序:学生本人填写申请表、辅导员与家长联系,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经系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由系书记报学生处,并由学生处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根据校长办公会意见签字。

《暂缓缴纳学费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本人留存,一份由系上备案,一份交由财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政策。学生在不转专业的情况下,从入学到毕业均按入学时的学费标准缴交学费;学生转专业后按所转专业学费标准缴交学费。

   第十四条  住宿费实行“先缴费、后入住”的收费政策,学生应当自觉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及有关费用,如水电费、网络费等。

  (一)学生床位一经安排,原则上不予调整。个人原因确需调整的,经系部、学生处批准,学年内允许调整一次。学生在规定时限内未按学年缴纳住宿费的,应缴清原宿舍住宿费后方能申请调整。

   学生从高收费标准宿舍调至低收费标准宿舍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退住宿费差额;从低收费标准宿舍调至高收费标准宿舍的,学生须补交差额;退费和补交差额均从次月开始计算。

  (二)因学校工作方面的原因需要对学生所在宿舍进行调整的,学生应予以配合。学生从高收费标准宿舍调至低收费标准宿舍的,学校予以退差额(含调整当月);从低收费标准宿舍调至高收费标准宿舍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免收本学年住宿费差额。

   第十五条  学费减免按照学校学生减免学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延读学生的学杂费收取

  (一)经批准延读的,延读期间的学费依照原所在年级收费标准按学年收取,住宿费依照入住宿舍的收费标准按学年收取。

  (二)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按照学制年限计收学费,住宿费依照入住宿舍的收费标准按学年收取。

   第十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收取学费;恢复入学资格后按取得学籍当年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不收取学费,复学后按入学当年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八条  收缴处理

  (一)各项费用的收缴原则上采用银行划转的缴费方式,学生应按照缴费通知要求,在学校规定时限内一次性缴清应缴费用。未缴清费用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

  (二)学生申请获得的助学贷款将首先冲抵学费、住宿费欠费,不足冲抵的欠费余额应在当学年第一学期期末前缴清。

 第四章  退费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提前毕业、转学、休学、退学、延读时间不满一学年或身故的,在办理手续后,所缴书本费照实结算;所缴学费、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

学费、住宿费清退标准=学费、住宿费标准÷N×(N-学生实际在校月数)(N为一学年内月份总数,N=10)计算退费。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二十条  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

   第二十一条  学生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按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第二十二条  退费办理

  (一)学费

   学生需提供经所在系、教务处签发的学籍变动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缴费凭据原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退学费手续。

  (二)住宿费

  学生需提供经学生处、所在系签发的退宿申请表及已缴费凭据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第五章 欠费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杂费且未及时办理缓交手续,以及超出缓交期限仍未缴清欠费的学生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不予注册、选课和参加考试,考试成绩不予登记(教务处负责);

  (二)取消当学年度各类奖学金和个人评先评优的参评资格(学生处负责);

  (三)暂缓发放未缴清学费毕业生的毕业证,在结清应缴费用前,毕业证由教务处负责保管(教务处负责);

(四)未完成住宿费缴费手续的,不予安排住宿(学生处负责);

  (五)按规定完成缴费是学生的义务,对无故欠费或超出缓交期限仍未缴清欠费的学生,学校可依法提起诉讼追缴(计财处负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计财处、审计处及纪委办监察处对学生收费工作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以及收缴工作管理不当、治理不力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重点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和个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学杂费收缴管理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后果或损失,应当问责的,由其所在部门按照权限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责任追究: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五)扣减当月或年度奖励性绩效。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同时依法责令退还或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构成违纪应承担纪律责任的,由纪委办、监察处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国际和国内交流合作学生(简称交换生)学杂费等费用的收缴按学校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交换生的退费管理参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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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cn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