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对外合作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践行学校“开放办学”“坚持服务发展,专业与产业对接”的发展理念,发挥高校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职能,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提高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颁布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务
坚持开放合作的办学理念,突出“全人+特长”的育人理念,广泛汇聚社会资源,构建共同体、营造新生态,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校企合作育人、合作办学、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长期、稳定、制度化的合作新机制,实现对外合作良性循环,规范对外合作过程管理,提升对外合作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系(部)与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合法组织(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在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实践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服务、社会培训、招生就业、文化建设、共建基地、共享资源以及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开展的合作交流活动。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平等互利原则。遵循合作双方地位对等、关系平等、利益平衡的总原则。
(二)服务发展原则。符合学校的定位和发展需求,面向区域、面向行业,有效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三)促进人才培养原则。有利于学校人才培养的需要,促进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增强学生就业能力。
(四)统管原则。合作是双边活动,合作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一致,要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第五条 合作关系
(一)合作关系是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在合作中所建立的互利互惠、互补互促的联合与协作关系。
(二)合作关系由学校与合作单位达成协议,确立合作关系,通过协议明确合作的内容及责权利。
第二章 合作条件
第六条 合作条件
(一)合作单位必须是合法组织,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具有持续提供满足与合作内容相关的基本条件。
(二)优先发展与学校特色专业对接的行业领军企业合作,重点开展德育、实践教学、教学科研、招生就业、合作办园、文化、艺术、培训、共建基地等项目合作。
(四)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不能进行合作。
第三章 合作内容
第七条 人才培养培训
(一)订单式人才培养
根据合作单位需求,建立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双方联合开发课程,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展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教育教学环节,实现人才培养定制化、特色化。
(二)专升本
同本科院校建立人才培养合作关系,满足毕业生升入高一级学校就读本科的需求。
(三)联合办学
1.与本科学校联合举办应用型本科自考,满足学生提升学历的需要。
2.与中职学校联合举办初中起点“三•二”分段式教学,优化教学资源。
3.与符合条件的学校或机构联合举办成教专科、自考专科,拓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挥服务社会的功能。
4.与国外高校或合法机构联合举办出国留学,满足学生出国深造的需求。
(四) 培训
结合学校专业特色和资源,开展幼儿教师、小学教师、养老管理等继续教育和短期培训,为合作单位培训在职人员,或上门举办专题培训讲座。
第八条 科学研究
(一)教学科研基地。共建符合教育教学发展需要的教学科研基地。
(二)科研合作。联合申报不同层次的科研课题和项目,开展推广转让技术资料、实验设备和科技成果、专利等合作。
第九条 实践教学基地
1.具有一定行业特色,能够提供实践教学的场所,开展满足实践教学的活动或工学交替活动。
2.有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指导教师,能够根据实践教学的要求指导学生顺利完成实习任务。
第十条 合作办园
依托川南幼教集团,发挥学校学前教育品牌、管理、人才等优势,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挂牌、合作等方式举办幼儿园,打造川南幼教品牌,促进幼教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国际合作交流
按照国家有关外事法律法规,在研学交流、学分互认、学历提升、合作办学、合作科研、教师互派互教等方面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有效拓展双边多边国际教育合作广度和深度。
第十二条 文化产业等合作
利用双方资本资源优势,共同开发教育文化产业等符合学校发展需要的项目。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合作管理
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制度,合作交流处作为对外合作交流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外合作交流的常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运行模式
(一)运行体制。合作交流处负责项目管理,系(部)负责具体实施合作项目。
(二)政策支持。学校鼓励和支持系(部)根据各自学科专业特点,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支持学校各项事业发展,主动对接社会需要,开展各具特色的对外交流合作与服务,提高学校为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度,扩大学校社会影响力。
(三)规范运行。认真履行合作协议中规定的义务、职责和权利等,促进合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第十五条 审批管理制度
(一)申请。合作项目的单位需提前申请,申请计划书报合作交流处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二)审查。由合作交流处牵头,汇同教务处、组织部(人事处)、计财处、国资处、科研处、学生(学工)处(部)、招就处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合作项目的建设内容、匹配条件、可操作性等各方面进行审查,并互相通报有关情况。
(三)批准。审查合格可行的合作项目,由合作交流处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
(四)签署协议。对审批立项后的合作项目,凡涉及学校层面的需由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双方协议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五章 评价与奖励
第十六条 效益评价
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承办合作项目的系(部)及项目组,应对合作项目的时机把握、教师实践锻炼、人才培养、实习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科研成果、服务收益等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于每年年底前报学校合作交流处。
第十七条 成果与收益
凡合作项目获得的研究成果,均应在协议中明确权属(包括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它科技成果权等权利),并纳入知识产权管理范围。学校在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收入和费用按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奖惩规定
对外合作交流工作是学校工作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学校有关单位、项目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签署合作协议必须遵守国家《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有关法规,合作中未尽事宜,以合作双方签署的协议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