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与西华师范大学
交换生培养实施方案
经学校与西华师范大学共同协商,同意我校派专科生到对方学校进行为期一年的学习,以拓展学生视野、感受本科院校学术及文化氛围、提高综合素质与能力。为落实双方合作协议,现制订2016-2017学年我校交换生培养实施方案。
一、专业选择与人数安排
根据对方学科专业特点,结合我校实际,综合考虑,确定交换培养专业为学前教育专业。
本次交换培养人数为:学前教育专业学生9人。
二、选拔条件
面向我校学前教育一系二年级学生,要求学习成绩优良,英语通过三级,遵守校规校纪,自我管理能力强,身心健康的学生。
三、选拔程序
交换生名单采取学生自愿申请、系部初审、学校审定推荐的方法确定。
1.学生报名
学生填写《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交换生培养申请表》,在9月17日前完成。
2.系部审核
相关专业所在系部进行初审,重点审查文化技能排名情况、身心健康情况、综合素质测评及遵守校规校纪情况。在9月17日前完成。
3.学校审核
1.学生处负责对学生遵守校纪校规,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
2.教务处(学院)负责对学生文化技能成绩、英语等级考试等学习情况进行审核,根据限定交换生人数、学生报名情况和条件,按照成绩优先的原则,确定拟推荐交换生名单,并进行公示。
3.上述工作在9月17日前完成。
四、交换生培养的具体办法
1.学习时间
交换培养的时间为一个学期,学生于第三学期开学注册缴费后,自行前往对方学校报到。
2.培养方式
交换生编入对方相关专业全日制班级,插班上课;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和教育管理等与同班学生同等待遇。
3.课程学分互认
学校应帮助交换生了解对方学校相关专业的培养计划、课程设置并指导其选课,并且规定交换生的学习任务,明确要求。学校承认交换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内容、所取得的学分和获得的相关奖励。双方教务处负责协调成绩入库和学分替代等相关工作。
鉴于大学英语4、6等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的报名审核时间和我校本期(2016年秋期)尚未成功申请考点的原因,西华师大派遣的交换生在交流期间的大学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报名暂回原校进行。
4.收费标准与待遇
双方交换生的学费、住宿费仍在各自学校缴纳;奖、贷、助学金评定和发放由双方另行协商;双方学生享有同等勤工助学的待遇;书本费用采取相互对换、补差价的方式解决;往返对方学校的交通费、生活费等费用全部由双方另行协商;交换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再缴纳其他费用,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5.学籍管理
学生在交换期间的学籍、户口、档案等不迁移;完成交换学习后仍回我校继续学习;学生在交换期间不能申请出国(境),特殊情况下,必须经由我校办理手续。
6.医疗及保险
我校学生在交流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回到我校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我校学生在交流期间的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均在我校办理投保和理赔手续。
7.违纪处理
学生在交换期间应该遵守对方学校的规章制度,交换期间发生的各种违纪行为,按照对方学校相关管理办法予以处分,处分的相关文件资料等转交我校,学校对该处分予以认可。
五、交换生培养的管理与经费保障
学校教务处作为交换生培养工作的主管部门,学校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应工作。相关系部指定专人加强与交换生日常联系,及时了解学生学习、生活情况。学校设立交换生培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交换生培养的人员往来、支持对方学校师生在我校开展调研、考察和实习等方面必要经费的支出。专项资金的数量视交换培养学生的规模确定。
六、未尽事宜
学生在填写《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交换生培养申请表》时,要获得家长或监护人的同意并签字或相应授权证明,要承诺在交换学习期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发生由学生本人原因或过失造成的事件,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6年9月6日
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专科交换生学籍管理办法
(川南幼专教务处【2016】01号)
为拓展我校学生视野、感受本科院校学术及文化氛围、提高综合素质与能力,引导学生形成兼容开放的文化精神,我校与西华师范大学达成了实施交换培养专科生的协议。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派出交换生与接收交换生的管理工作,现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培养形式
第一条 交换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为1-2个学期,交换期满后应按时归校。
第二条 交换生的学习形式主要为在双方学校统筹安排下,选择专业相关课程插班听课。
第三条 交换生在交换培养期间,其学籍不变。
第二章 选拔与管理
第四条 选拔交换生的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2.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英语达到CET三级或高职高专英语应用能力A级水平。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3.身心健康,综合素质高,能够圆满完成交换期间的学习任务。
第五条 选拔交换生的程序:
1.除对方学校有特殊要求外,交换生从专科二年级学生中选拔。
2.我校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发布赴高校交换生的选拔通知,由相关系部组织学生报名。
3.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各相关系部根据选拔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公示后报送学校教务处。
4.学校教务处对相关系部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确定推荐人选,并以学校名义向对方学校推荐,征得对方学校的同意批复后正式派遣。
第六条 课程修读及认定:
1.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间至少要修读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对等的学分,学校鼓励学生选读尽可能多的课程。
2.根据交换生所修读课程的内容,由我校认定其课程名称及相应的课程属性(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
3.如果对方学校课程设置与我校有较大差异,对于系部认定必须补修的课程,交流学习结束后,可采取以下处理方法:①回校补修;②若时间合适,也可于考试之前向相关课程的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及系部批准后,直接参加考试。
第七条 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
1.交换生所修读课程的学分及成绩,应于交流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对方学校密封寄至我校教务处,教务处留存成绩单复印件,原件交相关系部存档。
2.学分认定及转换
交换生在对方学校交流学习期间所取得学分的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即一般课程16学时计1个学分,实验课32学时计1个学分。
当西华师大某门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相同或相近,但学分不同时,按我校实际学分处理。若有高出部分,不能抵消我校其他课程的学分。
3.成绩认定及转换
成绩认定及转换大致分以下四种情况处理:
(1)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形式登录,则按对方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
(2)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A、B、C…”等级的形式登录,则根据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段,并以“取均值”原则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成绩 等级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D | D- |
百分制 成绩
| 95 - 100 | 90 - 94 | 85 - 89 | 82 - 84 | 78 - 81 | 75 - 77 | 72 - 74 | 69 - 71 | 66 - 68 | 63 - 65 | 60 - 62 | 55 - 59 |
(注:如对方学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我校的“90-94”分;若对方学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我校的“90-100”分,然后再以“取均值”原则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3)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95、85、75、65、55”分。
(4)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合格、不合格”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70、55”分。
(5)若有其他计分形式,由教务处与相关系部确定。
第八条 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化的基本程序:
1.学生填写《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交换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连同所修课程的大纲或简介(须经对方学校盖章)一起提交所在系部审查。
2.系部将审查后的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一起交学校教务处审核。
3.经审核的“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交换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原件由相关系部存档,复印件由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学生管理
1.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对方学校的校纪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
2.交换生在交流期满后应按时回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地区或国家,交流期满两个月内不能按时回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3.若交换生在交流期间因故必须中途终止交换培养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归校。
第三章 接收交换生的管理
第十条 外校交换生至我校就读,应在我校规定日期内办理注册报到手续。我校根据双方协议安排交换生的住宿,并负责办理饭卡、学生证、图书证、校园一卡通等。
第十一条 外校交换生在我校就读期间,应接受我校的管理,遵守我校的校纪校规。
第十二条 交换生在每学期前两周可试听预修读的课程,第三周内必须确定修读的课程,并填写我校教务处统一制作的《交换生选课登记表》,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由相关系部留存原件,教务处及学生本人分别留存一份复印件。
第十三条 各相关系部必须按时提交我校接收交换生所修读课程的学分、成绩等;接收交换生的成绩单由我校教务处统一制作并密封寄至对方学校。我校为表现良好的外校交换生颁发优秀证书。
第十四条 外校交换生应按照两校协议及我校相关规定按时向我校缴纳有关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主要针对校际交换生,如以后学校发展,经教务处备案的系部交流项目(含暑期学校)的学生的相关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6年9月6日